香港公司清盘与清算-弥敦商务中心

清算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清算组参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程序。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

【问】:什么是公司清算?

【答】: 清算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清算组参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程序。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

【问】:离岸公司如何解散和清盘?

【答】: 一般离岸公司解散和清盘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 董事和股东解散公司决议;
  • 任命清盘官;
  • 董事签署的清盘计划;
  • 清盘官签署的清盘声明书;
  • 清盘官签署的确认书,确认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已处置妥当;
  • 政府和法定代理人费用缴清。

【问】:离岸公司解散和清盘分几种类型?

【答】: 分自愿解散和清盘及强制解散和清盘两种。

【问】:什么是离岸公司的自愿解散和清盘?

【答】:自愿解散和清盘是出于公司意愿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公司从未派发股份。自愿解散和清盘可以通过董事决议进行。
  • 公司派发过股份。如果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无相反规定,自愿解散和清盘可以通过股东或董事决议进行。
  • 如果清盘和解散并非是公司所有人操作,而是由管理人操作,那么管理人必须同利益相关者确认公司名下的资产在进入清盘程序前转移。因为在公司被除名时,其名下资产视为已被清盘人出卖或处置。
  • 必须任命一位清盘人。

【问】:什么是离岸公司的强制解散和清盘?

【答】:强制解散和强制清盘并非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违反法律,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或由法院判决解散和清盘的法律行为。通常法院会任命托管人作为清盘人直至法院判决。

【问】:离岸公司清盘和解散需要哪些文件?

【答】:(1) 批准以下文件的董事决议:解散计划\清盘人任命和解散章程的执行和登记。董事决议不需要在公司注册处登记。(2)股东批准解散计划的决议,该决议不需要在公司注册处登记。(3)解散章程。由董事执行并在公司注册处备案。为了保护董事不被披露,通常由法定注册代理人执行,除非董事不介意披露。(4) 由清盘人执行的解散声明必须在公司注册处存档。声明确认解散公司已完成。(5)清盘人的确认函,证明公司没有资产和负债。

【问】:离岸公司的解散和清盘程序是什么?

【答】:离岸公司的解散和清盘程序如下:

  • 将董事签署的公司解散章程在公司注册处存档;
  • 存档之日在公司注册地或运作地宪报或当地报纸刊登通告声明公司进入解散程序、解散时间、清盘人姓名和地址;
  •  声明发出后,向注册处递交由清盘人执行之解散声明;
  •  完成上述步骤,公司注册处签发解散证书并将公司除名。
  • 公司注册处签发公司可解散证书后,即发布宪报声明公司解散并除名。

【问】:离岸公司解散和清盘是否需要审计和会计账目?

【答】:离岸公司法没有要求公司准备会计账目和审计报告,政府也没有要求递交这些文件,除非董事为了公司经营而准备这些文件。在公司解散和清盘时,政府没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

【问】:离岸公司解散需要多少时间?

【答】:一般需要一个月时间,其中包括宪报时间。

【问】:香港公司可否注销?

【答】:可以。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香港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以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

【问】:谁可以提出香港公司注销申请?

【答】: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可以提出注销申请。

【问】: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提出注销申请?

【答】: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问】:香港公司注销怎样申请?

【答】: 申请人需将下述文件及费用交往政府收款处:

  • 填妥的表格DRI;
  • 由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 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问】:香港公司注销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

  • (1)任何人明知或不顾实情向当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 (2) 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
  • (3)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
  • (4)当局如在该段期间没有收到反对信息。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
  • (5)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 (6)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向处长递交申请之前,必须取得当局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 (7) 在要求税务局长签发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交核数师报告及报税表或缴交商业登记费,故在撤销注册时可能会牵涉核数及商业登记费用;
  • (8)在撤销注册程序进行的期间,遇到了公司成立周年日,公司仍需要按时提交年报。

【问】:香港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盘的方式如何?

【答】:主要方式有:

  (1)由法庭判令解散和清盘。法庭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内指定的情况,颁令一所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盘。

  (2) 自愿解散和清盘。

A、 股东自愿清盘。公司股东在自愿及清还所有债务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取消公司注册及登记。

B、债权人自愿清盘。当公司股东相信无力还债,债权人便可申请把该公司清盘。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无力还债的定义是:

  • (a)公司欠了一债权人HK $5 000以上,还款期已届满,债权人把还款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但该公司在3星期内,仍未偿还该债务或提出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 (b)该公司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法庭的判决后,欠款仍未能偿还;
  • (c) 法庭考虑公司的不确定债务及可预期的债务后,认为该公司确定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问】:香港公司自愿解散和清盘可否由他人代理?

【答】:可以委托秘书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 (1)编写公司清盘\解散之会议记录;
  • (2)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 (3)有限公司查册;
  • (4)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
  • (5)解散和清盘文件速递。

【问】: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有何不同?

【答】:自愿解散是制基于公司自身意志导致的解散,而强制解散非为公司自愿,主要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者股东、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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