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商代表处如何缴税-弥敦商务中心

外资外商代表处如何缴税

尽管法律上规定外商代表处无法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以没有收入,但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代表处仍有纳税申报和支付的责任。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按时纳税型: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额纳税型: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列入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费用 

A.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1)工资、薪金、津贴、福利费 

2)物品采购费 

3)通讯费 

4)差旅费 

5)房租 

6)设备租赁费 

7)交通费 

8)交际费 

注: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文件。 

B. 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费用: 

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 

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3)总机构来华人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用; 

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用。 

C. 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 

(3)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核定利润率纳税型 

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4)免征型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个人所得税 

首席代表和总代表应该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无论收入来源是否源于中国境内,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由总部出具的月收入证明确认书。税务机关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国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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