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区别-弥敦商务中心

成立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区别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

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代表处一般可不单独核算,可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而分公司则不然,分公司一般应单独进行工商登记,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单独计缴流转税,除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缴以外,其他的业务可以按总公司的业务处理(当然,部分业务须总公司授权如对外担保等),类似于子公司,除所得税以及所有者权益核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启动资金应作上级拨入资金,总公司作拨付所属资金,并可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与总公司往来,报表可单独报送税局,总公司应编制汇总报表对外报送,而子公司与母公司则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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