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一、外资公司成立国内代表处所需资料(贵司需提供)
- 外资公司律师公证档,即“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档”(通常由贵司提供,也可委托我司代办,公证两个证书的费用为6800元,公证全套档的费用为8800元);
- 外资公司章程原件;
- 代表处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2张;
- 场地证明原件(租赁合同、消防意见书、房产证明);
- 外资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最好为中文版本,并写明“无不良记录”);
- 外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之授权书;
- 申请文件(由我司准备后寄出客户签名)。
二、国内代表处成立流程
- 代表处所在地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刻制印章(公章:用于公司事务;代表人章,财务章:用于银行印鉴,支票等);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办理国税、地税登记;
- 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税务情况:
代表处主要以经费支出来核定税收。经费主要指办公场地的租金,水电费,杂费等;税率大概为15-17%左右。
四、费用:6500人民币(已包括政府费用)
五、时间:40个工作日以内


